程序的简明性,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要在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的期望程度相适应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做到程序的简便和明了;程序的终结性,则是指审理案件时,诉讼在经严格的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之后就不能再更改诉讼过程中每一个已被确认的结果,诉讼的程序也不能再逆转。程序的简明性要求诉讼活动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适当地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相应的案件,从而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而程序的终结性则要求司法机关诉讼的不反复,落实“一事不再理”,防止重复追究,不合理的重审和再审。这些都有助于各方诉讼成本的节省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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