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制社记者独家调查发现,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虽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眼下,“掏鸟案”当事人家属并没期待能得到无罪判决,他们只希望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律公平”。
2014年7月28日,他们被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刑事,最终法院判处闫啸天10年6个月徒刑,判处王亚军10年徒刑。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中,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闫啸天居住的村子。
检方资料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
记者分别采访到了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中的土楼村。
当时郭某亚、郭某豪都在郭某亚家中,中午一点多他们吃过午饭,接到闫啸天电话,说去河里游泳,随即二人共同前往。
郭某亚说,鸟窝在他姨夫前一棵很高的杨树上。他们从姨夫家借来了木梯子,王亚军顺着梯子攀爬到树上,才将鸟掏下来。
对于法院判决所称的土楼村,围观人士均不认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这么大,来调查下不就清楚了?”
另据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梦见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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