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4项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的审查”,由和省级人民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机构;(五)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3.内容涉及、军事、外交、、、民族、教、司法、等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1.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的思想倾向和表现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央的宣传,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的各项要求。
2.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内容如涉及重大或的、军事、外交、、教、民族、司法、、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3.动画制作机构应具备制作资质。对于国内动画制作机构之间合作制作的剧目,只由其中一家动画制作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2.经国家新闻出版备案公示且有效(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经重新报备可延长一年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
2.1500-2000字的涵盖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故事情节的剧情梗概。3.特殊题材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由电视剧申报机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据对申报备案剧目进行查验、核准,每月5日前(遇国家节假日顺延)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拟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网站的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由国家新闻出版统一汇总公示。
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由电视动画片申报机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据对申报备案剧目进行查验、核准,每月5日前(遇国家节假日顺延)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拟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国家新闻出版,由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一)经办人收件审核受理→组织专家审看→发出审查意见→无需修改的→报宣传处负责人审核→送局分管领导审批→发证。
(二)经办人收件审核受理→组织专家审看→发出审查意见→需修改的,制作机构提交修改报告和光盘→再次审看通过后→报宣传处负责人审核→送局分管领导审批→发证。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材料省级受理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报国家新闻出版,总局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局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
二、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材料省级受理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报国家新闻出版,总局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网址:)首页“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三、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当在2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审查时间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