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很多发达国家都纷纷进行了行政伦理立法,如英国的《公务员守则》、的《联邦法》、的《公务员行为准则》和《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国家公务员行为指导原则》、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韩国的《韩国人员法》、新加坡的《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等。其中,美国的行政伦理法律最具有代表性,也最为健全。1993年由伦理办公室制定了内容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公共部门雇员伦理行为准则》。此外,截至1999年,美国有30多个州制定和颁布了自己的行政伦理法规。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美国形成了比较完整和健全的行政伦理法律体系,在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发达国家的行政伦理法律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接受礼品、兼职或获得额外报酬、上下级关系、以权谋私、回避、离职、财产申报、上班时的行为举止等方方面面,适用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公共机构任职人员。很多法律条文非常细致和清晰地界定了公私边界,操作性很强,为规范官员的公私关系和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此外,新加坡《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严密而细致,共有209款,每款之下又有若干细则,包括保守国家秘密、电视及接受访问、出版刊物、活动、礼物及应酬、公务与私人利益、私人投资、防止贪污等多个方面。这些都非常具体,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行为方式,甚至外表举止都有明确、详细、严格的。此外,新加坡对贪污、贿赂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任何看得见的“有价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见的有价值的物品等,接受或赠予1元都算受贿或行贿,甚至口头贿赂也一样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设立专门从事监督管理人员伦理行为的相关部门,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国就建立了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管理体系,包括行为规范委员会,其职责是调查有关雇员和议员违反法律、条例和规则方面的行为,并给出相应的。经同意,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其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伦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务员伦理方面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关法律、规则和教育培训方案,并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掌管包括总统在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司法委员会负责司法部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的表格制定和申报;监察长委员会负责对部门的财政进行审核和调查;部门伦理机构(行为准则办公室)为办公厅特命督察提供信息资源;州和地方的伦理办公室或委员会负责各地区的行政伦理监督工作。
专业能力的打造则需要依赖专门的机构。在美国,不少非营利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专门监督官员的行政伦理行为,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组织管理的日臻完善,这些机构的专业化监督能力逐渐得到提升。比较著名的监督机构有:的“改进工作协会”,专门调查官员的违法渎职行为,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商业界的赞助;“廉政中心”,主要任务是促进官员的廉政建设,活动经费由慈善基金会提供;“公务员政策中心”,通过对行政官员不良行为的分析,提出有关建设的对策,从而影响行为,提高行政伦理水平;“行为私人调查机构”,负责接待发现人员不正常行为的者,并对所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该机构得到美国的支持,部门的一些监察长还主动向该机构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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